1.公證結婚手續應在指定辦公時間內,隨到隨辦。
2.結婚日期由新人自行決定,如選定日期遇到假日,則提前一天辦理手續,並繳交公證費。
3.公證人收到公證結婚聲請書,注意是否合法,並到場為必要之詢問。
4.公證人於儀式舉行時,確實查核結婚新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證人是否為本人。
5.若有下列情形不得辦理公證結婚:(1)新郎未滿十八、新娘未滿十六歲。(2)女子先前婚姻終止未超過半年。
(3)未符合民法第983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。(4)監護人和受監護人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知家長同者。
6.結婚人如有原配偶離婚、死亡等情形,應提出身分證查核,必要須提出戶籍謄本核對。
7.若新郎已滿18,新娘已滿16而未滿20歲,法定代理人須親自到場同意,若因故無法到場者,應提出附有印鑑之證明書、同意書,或經其他公務機關同意。
8.新婚人若是未成年,應請法定代理人至現場行使同意權,並於公證聲請書欄位內,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籍貫、住所、職業、身分證字號,證明同意,並於公證結婚書上蓋章簽名。
9.欲辦理公證結婚之現役軍人,應由所屬長官核准結婚證明之文件。並在核准日期前不能舉行公證結婚儀式。
10.欲辦理公證結婚之現役軍人,在公證結婚證書專屬欄內,應特別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,並記載核准證明文件、日期、字號。
11.欲辦理公證結婚之現役軍人,繳交核准證明文件,由公證處附卷備查。
12.公證結婚典禮時,雙方新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證人,各自須攜帶身分證、私章本人到場,並在結婚證書上蓋章、簽名。
13.若結婚新人一方為外籍人士,應繳驗其所屬大使館、領事館發給之結婚狀況宣誓書或其證明文件。
14.欲辦理公證結婚之華僑,應出示僑居地領事館、大使館、華僑團體相關證明文件。
15.欲辦理公證結婚之新人,若與我國無外交關、無國籍,應繳足以證明婚姻狀況文件。
16.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、毛筆或黑墨水填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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